2023年整理-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速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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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速查手册1 .土地使用权年限:2 .土地使用权转让:3 .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4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相关问题5 .房地产广告:6 .预售商品房的条件:7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8 .销售代理:9 .预订款:10 .定金:11 .商品房现售的条件:12 .不得重复销售:13 .房屋平面图及尺寸误差:14 .签约时同时签订物业合同:15 .计价方式、销售面积、分摊及面积误差的处理办法:16 .明示法规和合同:17 .规划变更:18 .样板问:19 .合同备案:20 .延期交付房屋或迟延支付房款:21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调整:22 .惩罚性赔偿:2

2、3 .Hs24 .现场施工管理:25 .建筑噪声:26 .空调器、冷却塔等环境噪声:27 .竣工验收及备案:28 .房屋的转移占有及风险转移:29 .产权登记:30 .抵押及抵押登记:31 .按揭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解除权:32 .担保按揭合同的解除权:33 .质量责任:34 .测绘单位及测绘人员的责任:35 .房屋建设质量保修36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37 .房产测绘收费相关问题:38 .契税:39 .印花税:40 .公共维修基金:41 .物业收费:42 .物业收费明码标价:43 .空置房的交费:44 .业主公约及临时业主公约:45 .物业招投标:46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47 .物业管理

3、用房:48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49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0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1 .装修活动的噪声管理:52 .住宅室内装修:1、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2、土地使用权转让: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

4、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3、土地使用权期满或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

5、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5、房地产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

6、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合适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

7、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合适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本次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第七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合适的内容,对本次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第八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

8、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本次项目位置,应以从该本次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本次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第十一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

9、装修装饰合适的内容。第十四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本次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本次项目的效果。第十五条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合适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十七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业的承诺。第十九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合适的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合适的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二十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

10、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6、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

11、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

12、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7、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8、销售代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

13、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第二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

14、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入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9、预订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10、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相关问题的解

15、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11、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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