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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信托合同(自受益、不指定用途)范文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Ll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
2、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1.4 信托计划:指。L5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6受托人:指公司。L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L8项目公司:指在登记注册的公司。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1.
3、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1.13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第二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第三条信托类别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第四条信托本金及交付1. 1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大写)
4、元整,(小写元整)o4. 2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O5. 3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第五条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6. 2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第六条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
5、览表。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第七条信托财产的构成7.1 信托本金;7. 2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8. 3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9. 4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9.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10. 2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第九条信托财产的核算10.1 信托由受托
6、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11. 2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12. 3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第十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3.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6)法律、行政法规规
7、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4.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5. 3受益人的权利(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8、十一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ILl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IL2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16. 3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IL2款(2)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12.1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
9、、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17.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2)信托期限期满;(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3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账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
10、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3.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
11、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通知、送达1.1 1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15. 2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
12、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其他事项16. 1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16. 2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6.1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16.2 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申明17.1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17.2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委托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受托人(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