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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第二条原则:开放共享、教学合作、协同创新、管理参与、文化融入、就业订单。第三条性质: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与相关行业、企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建设、产品开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有特色的校企深度合作和协同创新的平台。第四条功能:为学术委员会、教学部门提供信息支撑;实现校企间实习实训资源共享;为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管理、评估、招生就业、协同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微观服务。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校企
2、合作委员会采取理事会制度,由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学院为理事长单位,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企业为理事单位。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各界德高望重、具有影响力的人士为名誉理事长或高级顾问。第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要理事单位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委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第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宣传、组织等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学院,与学院校企合作处联合办公。第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修改校企合作委员会的章程;2、制定校企合作委员会内部的管理制度;3、筹备、
3、召开校企合作委员会年会;4、推选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5、决定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实行年会制,年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第三章理事单位成员第十条理事单位成员以学院邀请与企业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理事单位成员须填写“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一条理事单位成员的权利:1、享有学院发展与建设的信息知情权;2、享有参加校企合作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应邀出席学院重大活动的权利;3、享有依据企业岗位标准向学院提出修订专业设置、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利;3、享有学院毕业生选拔与录用的优先权;4、享有
4、与学院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权利;5、享有在企业宣传中列明理事单位资格,列明支持教育事业事例的权利;6、享有向学院网站介绍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合作情况的权利。7、学院将向理事单位授牌(“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理事单位暨人才联合培养基地”)8、其他权利。第十二条理事单位成员的义务:1、遵守本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与学院保持密切联系,维护互助合作关系;3、成为学院学生实习实训就业基地;4、向学院推荐兼职教师,允许高级技术人员在学院建立工作室,接受学院教师参加生产实践,共建优质师资队伍;5、协助学院开展专业技术发展调研及其他活动;6、开展专业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
5、程共建、设立学生奖(助)学金、奖教金等项目合作。第十三条理事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校企合作委员会,由秘书处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第十四条理事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合作委员会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第四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十五条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一)政府和学校的资助。(二)学校每年给予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用于管理校企合作的日常工作。(三)合作企业赞助。(四)其它合法收入。第十六条校企合作委员会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须在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经费使用年度预决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七条校企合作委员会根据本章程为委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委员单位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理事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且超过半数通过。第十九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秘书处做出暂行决定,在下一届理事会通过。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