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汉区鼓励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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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江汉区鼓励支持律师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促进江汉区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提高律师队伍法律服务水平,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为建设富裕活力美丽幸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卓越城区夯实法治基础,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市场培育,发展一批规模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培育一批专业化律所,提升区域内律所品牌影响力,促进律师服务业集聚,按照年增长数量15家左右的速度,2025年律所数量突破125家,100人以上律所数量达到10家,努力建设与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高质量律师服务队伍。二、主要措施(一)鼓励优质律师事务所入驻新设或新入驻

2、江汉区的律所,设立或入驻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首年补助。首年补助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为:律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数量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15人/500万元、301000万元、50人/2000万元、100人/5000万元、200人/1亿元的,可分别申请15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曾被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律师协会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律所的,总部入驻江汉区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分别申请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所入驻江汉区满一年且考核合格,可分别申请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如同时达到上述首年补助条件,可另行申请。(二

3、)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武汉市司法局公布的当年规模、创收前二十强律所,以律所名义在江汉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可申请购房补助。购房补助申请标准为:律师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0元;在其实际购房价格的10%以内;可申请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给付)。武汉市司法局公布的当年规模、创收排名前二十强的律所,在江汉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申请办公用房租赁补助。规模或创收位居武汉市第1至第5强、第6至第10强、第11至第20强的律所,每年可分别申请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房租补助,最多可申请三年。同一律所不得就规模或创收排名重复申请。

4、(三)鼓励律师事务所做专做精鼓励律所设立从事金融、商贸流通、数字智能、交通运输、文化创意等与江汉区发展方向和主导产业定位相符,且由在本所执业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设立的专业团队承接司法部、湖北省司法厅发布的相关研究课题并起主导作用,且研究成果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成果的,每项成果可由律所分别申请10万元、6万元补助;专业团队参与承接司法部、湖北省司法厅发布的研究课题并起辅助作用,且研究课题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成果的,每项成果可由律所分别申请5万元、3万元补助。律师承办案件当年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可由律所按每件1万元标准申请补助。(四)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优秀人才律所新引进被司

5、法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授予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称号的人才,在律所执业满一年且年检考核合格的,律所可按每人2万元、1万元的标准申请补助。(五)鼓励律师事务所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律所加大人才培养的投入,积极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律所当年有首次入选全国、湖北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执业律师的,对律所按照2万元、1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鼓励支持青年律师参与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相关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安排。律所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法律人才,按照江汉区相关人才引进与保障政策,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同时享受江汉区其他人才政策。(六)鼓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评优评先活

6、动鼓励支持律所、律师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律师协会开展的国家级、省级优秀律所、优秀律师评选。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律所称号的,对律所按照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律师称号的,对律师按照2万元、1万的标准分别给予奖励。鼓励支持律所、律师参与党建工作,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省级党建工作荣誉。鼓励支持律师参与“武汉英才”“江汉英才”等人才计划以及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评选活动。(七)鼓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服务经济建设鼓励支持律所、律师积极参与江汉区招商引资工作,助力营商环境建设。律所对江汉区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江汉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7、给予奖励。(八)鼓励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法治建设鼓励支持律所、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信访积案化解、群体性事件处置等事项,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推动基层社会治理。鼓励支持律所、律师积极参与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鼓励支持律师积极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拓宽律师参政议政途径。三、附则1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在江汉区且年检考核合格的律所及律师。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及其他涉法服务业相关机构、人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2 .律所、律师因执业纪律、执业道德失守、违纪、违法被通报批评、处罚、处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3 .律所和律师在申请上述补助或获取奖励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已取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应予以返还,且三年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4 .享受本实施方案中补助或奖励的律所10年内、律师5年内应遵守在本区执业的承诺,违反承诺的应返还相关补助或奖励。5 .本实施方案若与市、区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6 .律所获得各类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在江汉区实际区级收入贡献。7 .本实施方案由江汉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制定实施细则。8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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