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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向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对象: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二、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控制在各二级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三、评选条件:1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讲究社会公德,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行修养。2 .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奖学金、省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一等奖一次或校内奖学金二等奖两次,每
2、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均在班级前40%,并无不及格课程。3 .在校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或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一次(集体奖项须为主要成员);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两次(集体奖项须为主要成员)。4 .在校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5 .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四、评选程序及要求:1 .优秀毕业生评选应先由各班初评推荐,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各学院综合评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并在二级学院内部公示三天;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候选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批准。2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每年4-5月份进行。五、奖励及其他1 .学校表彰优秀毕业生,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相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2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六、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