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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借款股权质押合同(反担保)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公司拟向分行申请贷款万元,公司为公司向分行的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贷款额度的%即一万元,为确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对公司的担保债权万元的实现,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且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1.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所质押股权反担保的乙方享有的担保债权为的担保债权。2 ,反担保债权的利息3 .实现反担保债权的费用第二条质押物1.质押物为甲方在公司投资的股股权(不包括本合同生效以前该股权已经产生的其派生的权益)及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股权应得
2、红利及其他收益。2.质押股权股股权的价值金额为万元(大写整2(按201年月日每股净资产元/股作价);在乙方实现质押股权担保时,以质押股权在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质押股权的经第三方有权鉴定机构实际评估价值计算质押股权的价值。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生效后日内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四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五条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导致乙方承担了相关保证责任,并在公司经过清算后仍旧不能清偿乙方担保金额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不含派生权益),所得款项(不含权益)优先清偿反担保金额。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第八条本合同是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税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