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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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假释建议书(2019)遵监刑减字第20号罪犯冉玉红,男,1984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10年12月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冉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2月17日送遵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十个月;2016年2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25日,贵州省遵义

2、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6日止。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改造态度端正。二、教育改造方面:学习态度端正,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员,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政治考试成绩合格。三、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操作规程,自觉学习操作技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3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未追缴赃物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狱内月均消费230.01元,狱内账户余额6.71元。五、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综上所述,罪犯冉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玉红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此致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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