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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就诊管理制度一、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服务。二、 医参保病人就诊、门诊病种结算、办理住院登记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参保身份办理结算和住院登记,并记录其提供的相关证件号码。三、 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四、 准确掌握医保患者的出入院标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广东科技出版社出版)及本市医保住院标准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轻病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五、 不得拒收、推诿或门诊截留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不得让病情未达出院标准的病人出院,病人要求出
2、院者除外:不得将符合ICU收治标准的病人留在普通病区治疗;不得跨专科收治病人。六、严禁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过度医疗服务或提供医疗服务严重不足。七、 非精神病病人连续住院时间超过5个月,工伤病人连续住院时间超过90天,科室应及时通知医保办报社保中心。八、 参保人15日内因同一疾病再次住院,24小时内传真相关资料,审核不通过时合并结算并视为违规,急诊或恶性肿瘤化疗除外。九、 严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病历、处方等医疗资料;严禁伪造病历办理门诊病种、假住院、假出院:严禁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十、市、区基金中心检查中发现上述违规,其违规费用由科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全额承担,相应的考核扣分折算成金额全部进入科室成本,并酌情暂停该科室收治医保患者的资格,追究科室负责人贲任。同时执行医保管理考评细则中规定的月度扣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