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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实施集团科技发展战略,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集团公司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引用文件为集团科技委员会章程。第三条集团科技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主要用于“集团科技计划项目”、“集团科技质量奖”、“集团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项目”等研发、奖励及重大科技活动的经费投入。第四条基金从集团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每年投入不少于100O万元,可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第五条基金管理与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尊重科学、服务发展、激励创新、促进合作。第六条本办
2、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集团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负责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一)科委会组织确定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审定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资助、奖励项目,审议基金管理重大事项;(二)科委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基金资助项目、基金奖励项目的专家评审;(三)科委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工作。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开展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基金的账务管理。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和监督。第八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一)根据集团发展方向和本单位需要,组织申报基金资助项目,并审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3、二)组织完成本单位获批的基金资助项目,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完成该项目时间,对集团拨付的基金进行规范管理;(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的自验收,并向集团科委会提交相关材料;(四)配合集团科委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第三章基金申请与审批第九条科委会办公室每年根据科技活动需求编制基金使用专项计划,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计划。第十条用于“集团科技计划项目”的基金,由科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各单位申报。特殊项目也可根据需要单独申请。(一)申报项目应符合集团科技发展方向和基金资助范围,科研思路清晰,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4、先进、科学、可行,并在近期内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二)申报项目负责人为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正式员工;(三)申请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先进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四)科委会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科委会进行立项审定;(五)经科委会审定的基金资助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有异议、举报、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科委会办公室进行核查处理;(六)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集团公司与成果形成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第十一条用于“集团科技质量奖”的基金,由科委会依据集团科技质量奖励办法组织奖项申报、评审。第十二条用于“集
5、团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项目”的基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人才培养单位组织申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科委会审定。申请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组织或参加重大科技交流活动项目:申请项目对集团产业发展和科技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作用;(二)与科研机构、院校开展科技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符合集团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需要;(三)科技人才培养或专项培训项目:申请项目有利于提高基础队伍素质,有利于关键紧缺人才培养,有利于科技计划项目人员拓宽思路、加快研究进度、提高研究水平。第十三条经科委会评审确定的“集团科技计划项目”、“集团科学技术奖”、“集团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
6、公会审议批准。第四章基金拨付与使用管理第十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基金拨付与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项目批准后,集团公司与承担项目的二级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科委会办公室根据任务书按单位编制基金拨付汇总表,财务部门据此拨付经费;(二)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单位应按照科研项目的相关要求管理、使用基金经费;(三)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单位应定期向集团科委会办公室汇报基金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四)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基金资助经费的用途。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形成处理意见;(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自验收,并向科委会办公
7、室提交验收材料,验收材料应包括经费使用明细及财务相关证明材料;(六)科委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含财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验收评审。经确认结余的基金资助经费,应返还集团公司;(七)对单项资助经费超过100万元的科研项目,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进行资金使用审计。第十五条“集团科技质量奖”获得批准后,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奖项和奖励金额拨付经费。(一)获奖单位应根据集团科技质量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获奖集体或个人,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发放奖金;(二)集团内多个单位联合完成的获奖项目,奖金由主申报单位负责与有关单位商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报集团科委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集团科技合作交流与人才培养项目
8、”获得批准后,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拨付基金。项目结束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参加人员名单、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报集团科委会办公室。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项目申请人、参与人提供虚假材料,不执行合同规定条款,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将基金挪作他用等,视情节轻重由科委会办公室分别做出限期纠正、终止合同、追回经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基金项目。第十八条科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披露尚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和评审有关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及时处理。科委会委员有上述行为的,由科委会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委员资格。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于项目申请、评审、实施、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集团问责追责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科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