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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XXXX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依职权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用)(XXXX)义乂乂字第义义号原告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第三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写明案由)一案中,发现(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理由),认为应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名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X义年X义月XX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