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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隐患整改一、一般规定单位对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及时予以消除。对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复查。(一)整改要求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I)违章使用、存放、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用电器具;(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
2、作他用的;(7)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9)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10)其他可以应当立即改正的行为。发现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的;(5)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7)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9)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二)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