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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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补助办法(审议稿)带格式的:了体:(政认)方正黑体GBK.(中文)方正黑体GBK,二号带格式的:曲端对齐常格式的:字体:(默认)方正黑体GBK1(中文)方正盘体GBK.: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现阶段环境敏感隹域农业面源污染对坯境敏感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影响的突出问题,促进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举措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建设4要围绕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突出的国省考断面上游和环境敏感水体周边等区域,削减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

2、态环境,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技术与模式,为全面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示范样板和经验。第三条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以市直投入为主,省财政采取事前引导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投入。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的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试点项目为:(一)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项目。采取沉淀过滤、曝气增氧、生物净化或人工湿地等生态化改造技术,建设一定比例的尾水净化区及相关尾水处理设备设施等,促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项目规模须为养殖水面500亩以上的连片池塘。(二)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项目。选

3、择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度较高的农田,建设农田排水收集回用池、生态田填、循环灌溉泵站、生态调蓄净化塘、生态拦截沟渠、生态护岸边坡、人工湿地等,构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系统,减少氮磷流失,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退水不直排、肥水不下河、养分再循环。项目规模须为100O亩以上的连片农田。(三)其他有利于减少农田退水、池塘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第五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提出奖励资金分配建议,对奖励资

4、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验收等工作。第六条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4目制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开展省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竞争性评审的项目纳入省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库管理。第七条省财政厅对纳入省级坯鳗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M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试点项目补助资金分别不超过试点项目环保投资额的40%、5

5、0%、60%,可向环境效益好、资金绩效高、运维机制可持续的项目适当倾斜。农田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项目环保投资额上限为2000元/亩;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项目环保投资额上限为3000元/亩。第八条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环保投.包括土方开挖、疏浚清淤、运输与整理费,石料、水泥和木桩等建设材料费,植物购买、栽种和相关工程砌筑费,与实体工程项目环保投资额相关的监理、设计、审计等相关费用。第九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坯境敏感区域农业面源污染M理试点项目的后续建设、升级改造、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其他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绩效提升直接相关的内容。第十条本办法补助支持的试点项目不得重复获取或申请其他省级

6、以上专项资金,资金不能用于已获得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当年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土地流转费及挤迁费、其他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不直接相关的项目丕得更请主项补助资。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地应按照关于开展水污染治理资金项目进展调度及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每年及时调度试点项目进展情况、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地要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发挥资金绩效。对超过两年未安排使用的奖励资金,省财政将按规定予以收回。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对违法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试点项目奖补办法(试行)(苏环办(2022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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