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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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二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前款领域能够由社会资本投资的,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2、;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四条县发改委是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全县政府投资的有关政策,审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应当由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市发改委和县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政府投资条例及县政府赋予的政府投资管理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EPCv项目除外);(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

3、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第六条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制度,建立政府投资三年滚动项目库,每年4月和10月进行两次更新。未纳项目库的项目,除国家、省、市已安排投资且需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不安排政府投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于计划申报前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

4、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十条对申请入库项目的评审,应全面听取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住建、财政等部门以及项目单位、所涉利益群体的意见,论证结果作为后期计算概算控制的依据。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大建设促

5、进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安排。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库情况和投资需求、资金来源情况,每年11月底之前,编制下年度县政府主导投资推进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在征求县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住建局、纪委监委等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每年1月底之前,上述项目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由县政府向社会公示本年度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十三条项目业务单位根据县经济社会发

6、展规划、XX县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部门的规划等法规政策,项目业主单位发起谋划项目,并提出功能需求和使用需要,报县政府,同时编制项目规划方案。第十四条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经县规划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县发改委申请立项。第十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XX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六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

7、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第十八条建设

8、内容简单、投资规模小于100O万元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达到施工图深度且概算明确,报县发改委评审后审批;投资规模100O万元(含IOoO万元)以上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第十九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批等手续。然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项

9、目性质,附以下相关材料:(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二)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三)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100O万元以上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

10、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除此之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审批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前,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

11、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审批结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之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

12、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将批复文件抄送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和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二年。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政府

13、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招标。第三十一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

14、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规划、立项、设计、招标、投资、建设“六分开”制度,明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目业主单位、发改委(公管局)、财政局、重点局等“六分开”单位工作职责和工作运行程序。项目业主单

15、位、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发改委(公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重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履行各自相应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划部门将规委会通过的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并同时报给分管县领导,由项目业主推进前期工作。项目业主在办理完结前期工作后,将项目交给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由县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转交重点局进行招标。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核,接受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于

16、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大建设促进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交,将验收合格的工程设施移交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向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第三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九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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