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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和学校配套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建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动态调整、权责对等、统筹使用、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各类专项
2、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组织实施。第五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库,完善项目储备和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目预算安排。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管理,每年相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第六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
3、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专项实施。第七条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按照专项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由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
4、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根据专项管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一条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方式执行。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计划的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将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周期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校级项目周期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第十三条项目完
5、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严禁项目结束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第十四条根据省级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项目结转资金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视同结余资金管理,按程序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学校将按照财政收回数相应扣减项目单位经费指标。第十五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负责。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负责。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