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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勤服务质量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增强后勤全体员工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是对后勤管理处工作人员违反各项服务规章、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及在目标管理限时办结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产生不良影响,损害后勤管理服务形象,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后勤管理处所属各公司(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含非编员工,下同)。第五条各公司(
2、部门)、科室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结果具有监督权、管理权。违反本规定的,应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视情况追究该公司(部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1、对把握不准的重大和紧急事项,按规定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没有按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并妥善处置的。2、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协助前来办事的师生办理有关事项的。3、对师生报投的服务事项未给予明确解释答复,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冷、硬,或对报投事项进行故意推诿、拖延、刁难,给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或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4、因工作拖沓,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有关服务事项,造
3、成师生反复报投的。5、在工作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的。6、违反考勤纪律、工作纪律,损害后勤管理处形象,对软环境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7、若因个人舆情引起严重影响的。8、在服务工作过程中不认真,马虎从事,造成质量隐患或安全事故的。9、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不力,以及拒不接受领导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造成同事间意见分歧较大或使工作产生被动的。10、各公司(部门)、科室负责人不作为或对所负责公司(部门)、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工作纪律松弛,造成不良影响的。11、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的。12、因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规违纪被相关部门或师生投诉的。13、其他由处务会研究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七条追究责任由监督科提起,后勤处务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八条责任追究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罚,并同时给予经济处罚: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后勤管理处通报批评。3、诫免谈话。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5、扣发当月或当年岗位工资。6、报请学校给予党纪政纪处理。7、报请学校给予辞退(非编员工)、停职、解聘。第九条前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条款适用或合并适用。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