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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 设,全面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 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 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对象为村(社区)、 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以及区县人民调解 委员会。第三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 三星级3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工作 由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会同同级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 定;市司法局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星 级评定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定。三星 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工作由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初评 后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调解协会进行评 定。第四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申报制。各村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照评定办法自评后,向司法所申 报,经司法所初评后上报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乡镇(街 道)和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区县司法局、新区综治办申报;市司法局 指导设立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向市司法局 申报。市、区县司法局和新区综治办根据申请并结合人民调 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建设情况,在本级权限内进行评
3、定。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请星级 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评定办法逐一比照、核实、检查, 确保评定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严肃性。第六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挂牌制。星级人民 调解委员会标志牌由评定星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市司法 局统一的式样制作(星级标志牌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 级,铜皮表面、褐色木质边框、红字红星,规格为40cmX 30cm) o星级标志牌应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外墙醒目、适 当位置。第七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 评定一次。由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申报程序提出复审或 晋升星级申请,报送两年来的工作材料,呈报相应评定权限 的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
4、定。晋升星级或降低星级的,收回原 星级标志牌,发放新的星级标志牌。未按时提出复审申请的, 视为自动放弃,称号撤销,标志牌收回。第八条 申报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司法行政机关 登记备案的。(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达到“五有”(工作场所、 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 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 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三)两年内人民调解员没有发生因调解不当,引发群 体性事件或民事转为刑事案件以及没有发生因违反调解纪 律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被罢免、撤销人民调解员资格的。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
5、关会同人民调解协会每年对辖区 内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星级人民调 解委员会评定。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款、第三款情形的,由评定机关视情节轻重及时撤销星级、 降低星级或作其他处理。第十条 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和考核标准分为组 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四 类,具体评分标准按照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细则(试 行)执行。第十一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实行百分制,得 分在80-89分的,可评定为一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 在90-95分的,可评定为二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分在 96分(含96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三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第十二条星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采用扣分制,单 项扣分不得超过本项总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评定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