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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一、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3项)1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市级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
2、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3、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项: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
4、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规(2017)3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审查,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鄂州市发改委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4财务清算报告编制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
5、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鄂州市教育局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5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
6、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鄂州市公安局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6出具爆炸物品仓库安全检测报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o鄂州市公安局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7出具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检测报告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
7、定8出具资金、资产有效证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9验资报告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
8、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鄂州市民政局会计师事务所5个工作日双方协商,合同约定10财务审计报告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变更登记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居政规(2015)6号)变更登记规范指引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的材料(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鄂州市民政局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注销登记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注销登记规范指引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3.由
9、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社会团体换届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弓1的通知湖北省社会团体换届规范指引三、换届前需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的材料8.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草案)、财务报告(草案)及财务审计报告;11资金(产)证明律师事务所(分所)、司法鉴定(分支)机构的设立、资金数额变更、注销(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0、”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鄂州市司法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银行等有资质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12出具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
11、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鄂州市人社局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法定验资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合同约定13资产评估报告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年度经营情况核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鄂州市人社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双方协商,合同约定双方协商
12、,合同约定14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评估报告)采矿权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
13、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原则上一个月完成,情况复杂的除外双方协商,合同约定采矿权登记(新设)由审批部门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其他事项涉及的按要求由申请人自行编制或付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15非金属采矿权储量核实报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1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置中介服务事项依据
14、审批单位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备注方案。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评审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16)22号)17勘测定界及技术报告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0年第49号)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七条: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