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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财政局信息资料查询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业务信息资料查询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资料,现根据有关信息保密、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试行)。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XX区财政局申请查询财政业务信息资料的,包括政策、规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以及其它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第三条个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资料内容的描述等;单位申请需出具查询的公函,并提供经办人的单位介绍信、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资料内容的描述等。第四条局办公室收到信息资料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
2、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资料的方式和途径;(二)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资料,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资料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三)申请信息资料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四)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资料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五条对信息资料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局办公室及时将申请转至局相关科室。接到申请的科室应立即请示分管领导,并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整理相关信息资料,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书面或电子版本提供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反馈给申请人。第六条申请人的申请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
3、复或者提供信息资料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资料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第七条申请人一般应当面签字领取纸质资料。无法提供纸质资料的,可以采用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提供。第八条各科室提供的信息资料都要进行保密审核,确保全面真实并符合保密要求。第九条凡发布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业务信息资料,应该主动与其沟通,并获得书面确认;凡涉及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应征询第三方意见。第十条局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料内容的保密审查。有关科室对提供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告知局办公室并提交局长室审查。第十一条相关科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不按程序自行提供信息资料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相关单位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2年10月1日起试行附件:XX区财政局信息资料查询申请表申请人或单位名称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申请事由办公室注办意见分管领导批示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意见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