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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审批管理,提高对外捐赠工作效率,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遵循“依法合规、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统一管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秉持依法合规原贝1.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同时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所有对外捐赠事项
2、,均应先行提请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之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二)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秉持自愿、无偿原则,一般不接受有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摊派性、命令式捐赠或赞助,不要求受赠人在能够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为公司提供便利条件。(三)量力而行原则。除非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捐赠外,若是上一年度未实现盈利、对外捐赠将导致无法实现盈利目标,或者对外捐赠将造成经营困难等情况,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一般不进行对外捐赠。(四)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公司行政部作为公司及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对外捐
3、赠事项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其他部门、所属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决定对外捐赠。(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已履行审批决策程序的捐赠或已向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到位,严禁对公司捐赠事项进行不实或虚假宣传,坚决杜绝空许诺的捐赠行为。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因市场推广、形象宣传、业务营销等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宣传或广告费用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对以市场营销为目的的公益活动的捐赠或赞助,亦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
4、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进行的捐赠。(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经济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及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支持乡村振兴计划进行的捐赠,以及向包括但不限于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合法合格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等进行的捐赠。(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目的,给予其他社会福利事业的捐赠。第六条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下列两项:(一)现金。(二)闲置的办公设备,包括已提足折旧仍可使用的个人办公电脑、办公桌椅及其他办公设备、设施等。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工作职责和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行政部作为公
5、司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发起,制定具体的捐赠工作方案,待捐赠事项获得行内有效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捐赠工作。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捐赠事项议案的决议,以及公司与受赠人的捐赠协议,对公司层面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款项支付,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第九条公司各分支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工作或党群工作职能的部门作为本级机构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构层面对外捐赠工作的发起,向公司行政部报审对外捐赠事项,待获批后,组织实施具体捐赠工作。第十条公司对外捐赠均应先行提请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之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触发条件与组织实施第十一
6、条公司对外捐赠的触发条件。(一)省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发出捐赠倡议或提出捐赠要求。(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本办法所指的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国家启动一级灾害救助响应的破坏性地震及台风、雪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四)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国家针对流行性疫病等启动应急响应达到二级及以上的。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组织实施。(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面向全国或公司业发出捐赠倡议或提出捐赠要求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落实报批和组织实施捐赠工作。(二)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行业协会等
7、面向当地发出的捐赠倡议或提出捐赠要求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公司行政部提出意见,履行有效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等需要进行对外捐赠,原则上由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如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设有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子公司,为提高捐赠工作效率,公司可委托发生地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对外捐赠事项。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在组织实施对外捐赠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二)对外捐赠事项获得批准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并及时完成具体捐赠工作,公司行政部予以督促、指导。(三)对外捐赠事项完成之后,应做好宣传工作,并及时将捐赠事项实施情况简报及相
8、关图片、视频等资料提交公司行政部存档。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捐赠的金额标准。(一)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发出捐赠倡议或提出捐赠要求的,具体捐赠金额可从其倡议或要求,但公司层面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二)对于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方行业协会面向当地发出的捐赠倡议或提出捐赠要求的,捐赠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四)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的捐赠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灾情十分重大(因灾死亡人数大于200人,或因灾转移安置超过100万人,或因灾倒塌房屋大于20万间)或有其他重要因素的,捐赠金额另行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五)对于重
9、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支援捐赠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疫情十分重大(爆发法定甲类传染病、国家启动疫情一级响应、疫病致死率达到2%以上等情形)或有其他重要因素的,捐赠金额另行确定并按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对外捐赠,应统一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本级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的名义进行。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资金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对外捐赠总额应当控制在当年公司财务预算额度之内。第十七条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原则上采取捐赠给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方式进行。接受捐赠的上述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如下资料:(一
10、)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二)由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由财政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其单位印章;(三)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需要被捐赠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灾难救助、公共卫生事件支援、帮扶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或村民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11、捐赠报告确认。属实物捐赠的,捐赠前应由主管部门确认所捐物品已完成相关实物处理程序;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实物,应由财务部确认是否已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赠人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第二十条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擅自进行的对外捐赠,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事宜,若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公司各附属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