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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职工疗养制度的规定1.男年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职干部可享受一次疗养。2、被评为兵、师级的先进工作者(生产者)可享受一次疗养。3、连续三年被评为单位先进工作者(生产者)可享受一次疗养。4、终生只能享受一次疗养,不能重复享受。5、疗养期为20天,疗养地点自我选择,疗养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人核定费用20000元(凭票报销)。6、参加疗养人员的时间由单位安排,自动放弃者,以后不予安排。7、疗养人员在疗养期间注意安全,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疗养人员必须按时归队,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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