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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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三章审计通知书的质量控制第四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五章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第六章审计日记的质量控制第七章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第八章后续审计的质量控制第九章内部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第十章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手册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确保其审计项目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以及实施后续审计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考虑审

2、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第三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计划进行审计;临时需要审计的项目,应报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限制,选派具有承担该项目专业胜任能力并与该项目审计业务无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时还应指定廉政监督员。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忠于职守,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六条本手册适用于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实施的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

3、目,其它审计项目如专项审计调查参照本手册实施。第二章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第七条本手册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第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第九条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第十条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下列基本情况:(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1、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2、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3、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4、财务会计机构及其

4、工作情况;5、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6、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7、以前年度接受的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8、会计电算化程度及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情况;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二)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1、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2、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职责范围及其履行职责情况;3、被审计责任人任职前上任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情况;4、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决策制定执行情况;5、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情况。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一)法律、法规

5、、规章和政策;(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四)审计档案资料;(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第十二条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一)到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所在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二)查阅相关资料;(三)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四)其他方式。十三条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第十四条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标;(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6、(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五条审计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三)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的有关情况;(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十六条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

7、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第十七条审计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第十八条审计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第十九条审

8、计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第二十条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二十二条审计组组长(主审)具体负责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其主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第二十三条内部

9、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二十四条审计方案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和其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方案:(一)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二)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方案执行的;(三)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四)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

10、开展审计工作的;(五)其他需要调整的。第二十六条审计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四)审计组成员。第二十七条审计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一)审计目标;(二)审计组组长;(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四)需要报其主管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审计组

11、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第三章审计通知书的质量控制第三十条本手册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书。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第三十二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依据(二)被审计责任人姓名,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三)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四)审计时间;(五)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六)审计小组名单;(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第三十三条内部

12、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三十四条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责任人。第三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通知书送达后,应要求被审计责任人,将自己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如述职报告等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送达人应在审计文书送

13、达文回证上注明签收情况,并要求收件人签名。第四章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八条本手册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第四十条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予以复核。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单位内部有关制度的行为以及对审计

14、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在审计日记中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一)适当的抽样方法;(二)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三)成本与效率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考虑证据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四)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

15、的决策。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会议记录、文件、合同、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责任人的承诺书、被审计责任人任职期的述职报告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二)通过监督盘点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四)通过调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材料或者口头记录,并注明调查事项、内容、方式和调查结果等情况,并由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参与调查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对于取得的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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