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实操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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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实操篇3、实操篇3.1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并通过业务、合规、审计联动方式实现管理,并要求建立追责问责机制,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内容,信托业务分类相关的内控制度应包括以下方面:明确归口部门、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与联动机制、完善相关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托业务分类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及纠正机制、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既是合规开展业务、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从银保监会历年公开的行政处罚情况来看,信托公司的内控管理亦

2、是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领域之一,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亦设置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结合近几年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处罚情况,并考虑到指导意见的过渡期结束,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可能将进一步强化信托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力度。建议信托公司对此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3.2 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1)信托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历史由来及现状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9号)就信托公司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等作出规范,并于2010年修订了该文(即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的通知(银

3、监发2010)21号)。自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信托业协会开始以非现场监管报表(即所谓“1104”报表)中的分类标准按季发布信托业务情况。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提出,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如,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o同时,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TOT信托产品如何计算风险资本,并规定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4、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等相关内容。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提出并起草的行业内第一份关于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即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该文件主要从九个不同角度对信托业务进行大类划分,其中,依据信托财产的运营方式不同,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2015年,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信托公司行业评级指引(试行)及配套文件,提出行业评级,评级结果划分为A、B、C三级。2017年,银保监会下发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函(2017)29号)提出了信托八大业务分类的标准(此后经分类试点,监管部门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

5、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八大业务分类基础上补充增加了产权信托),包括即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和事务信托,并在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和百瑞信托等10家信托公司进行试点。但后续因为分类标准不清晰、业务边界不明,以及实操中存在区分困难等种种原因,上述信托业务分类并未真正推行。2018年,指导意见出台,逐步形成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信托的三大分类。2020年5月8日发布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进行了定义,并首

6、次确认按三大类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正式发布。按照三大类信托业务的划分方式,仍存在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等分类模糊、界限不清等问题。(2)明确提出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未提及“分级分类监管”的表述,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提出了“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并明确指出“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信托公司对于信托业务分类本身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也是重点监管要求。我们理解,后续有关信托公司分级相关规定可能结合信托业务分类新规有关信托业务分类情况进一步进行相

7、应修订或出具配套文件。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后续可能将信托公司的评级情况与能否开展相关类型的信托业务进行挂钩,即对于评级较高的信托公司方能从事全部信托业务类型,对于评级较低的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类型将进行一定限制。无论是否会出现前述情况,我们认为后续利用信托分类界限不清等进行监管套利的情况将会大幅减少,分级分类监管已经在路上。3.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从司法裁判角度

8、规定,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信托理财产品,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卖方机构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出台后,需要讨论的是在不同信托业务类型项下应如何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以避免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针对新增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委托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仍待进一步出台细则予以明确。3.4 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提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净资本计算标准“)的内容,信托公司应以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的规模分别按相应的风险系数计提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根据净资本计算标准之附件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表,信托业务分为单一类信托业务、集合类信托业务与财产信托三大类,其中单一类信托业务与集合类信托业务又进一步分为投资类、融资类、事务类及其他类信托业务。上述信托业务分类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中的分类存在较大差异,我们理解净资本计算标准中关于信托业务的分类主要

10、对应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项下的资产管理信托,对于资产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业务如何计提风险资本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同时,资产管理信托项下新的子类如何计提,仍有待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明确。3.5 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事项通知“)第二条2的规定,目前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信托公司按其净资产余额的1%缴纳;另一部分根据信托产品的不同而按照不同的认购比例由不同的主体认购,其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其中信保基金

11、事项通知中又专门明确了家族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及企业年金信托的保障基金认购标准,依然是按财产信托及资金信托的两分法进行判断。鉴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项下多种新类型信托业务(尤其是新增的各类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实际操作中可能无法严格按资金信托或财产信托进行区分,因此上述有关信托产品保障基金缴纳的两分法可能无法满足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项下各种新类型信托业务的操作。资产服务信托要不要缴纳保障基金,按照什么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均待保障基金相关细则进一步补充、完善。我们注意到,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信托产品相关的流动性互助基金筹集标准及分类基本延续了

12、上述规定,但同时亦保留了“必要时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进行调整”的口子。正式颁布版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性互助基金管理办法与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将如何衔接值得关注。3.6 刚柔并济的过渡安排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设置了较为宽松的5年过渡期,要求信托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要求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与整改。信托业务分类新规项下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较之以往的分类而言有较大的改变,相对宽松的过渡期有利于信托公司平稳过渡。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信托业务分类新规亦设置了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要求属地银保监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属

13、地银保监局应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对当前信托行业转型探索成果的归纳和对未来信托业务转型的方向指引,我们理解,过渡期既是给予信托公司的存量业务整改期,亦是给予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探索与重构期,刚柔并济的监管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继续转型的坚定决心。3.7 启动试填报工作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要求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理解信托业务分类口径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据了解,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按照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要求启动试填报工作。根据关于开展

14、调整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的通知的内容,银保监会要求各信托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前提交分类填报资料,包括以2022年9月底的数据为基准,按照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要求,总结试分类填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存量信托业务分类总体情况、待整改信托业务情况、成因分析以及整改压力评估、对后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结语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一致,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就其制定背景进行了重述,同时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明确增加了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虽篇幅不长,

15、但却传递出近年来信托业整治与改革的明确信号:(1)从底层逻辑整治目前信托业存在的不规范发展问题:再次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发展,并从信托产品分类监管和动态监测的底层逻辑上实施配套方案;(2)从导向指引的高度引导信托业务合规发展:解决现有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问题,转变维度多元、边界不清、内涵模糊等乱象,打破现有分类标准存在的局限性,对分类体系实现优化,进而引导信托业务可明确进行分门别类、规范运营;(3)从信托制度优势和服务实质为基点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和细分必要,并明确信托服务实质,从而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规范体系内发挥信托制度的最大优势和效能,这也将是信托持续发展的立足基础与根本出路。信托业务分类试填报工作已经开始,在实务操作中我们将持续关注信托公司的反馈及监管部门的细化意见,相信信托业分类体系的变革将有助于开启信托业转型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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