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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自建或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信息化中药饮片追溯系统要求根据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结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信息化追溯系统。为实现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数据与监管部门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的数据互通,针对自建或第三方追溯系统要求如下:1 .系统遵循中药饮片追溯码生成规范。2 .系统需要监控药品流向,应包含追溯数据获取、管理追溯码等功能;并且获取的追溯数据需满足监管部门提供的“中药饮片追溯数据规范”。3 .系统支持对接监管部门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的接口,按照“中药饮片对接技术文档”进行对接,并上报追溯数据。在取得相关方授权的前提下,局方会安排对接人提供中药饮片对接技术文档进行对接和联调工作,实现传输同步数据,范围为宁夏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