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修对象(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重修:1.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2 .必修课程经缓考不及格的;3 .必修课程考试旷考的;4 .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5 .必修课程考试违规的;必修课程考核已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选修课程不实行重修制,考核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和学分,可通过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修读获得学分。第三条重修方式重修主要方式采取跟班重修、自
2、学重修和编班重修三种方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单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重修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一)跟班重修。根据学校当前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学生跟班听课,参加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参加期末考核。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须跟班重修,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二)自学重修。因课表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自学重修,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不跟班听课,只随班参加课程考试。(三)编班重修。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60人,可单独开设重修班。第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
3、考核,否则以旷考论处。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二)已通过考核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再行重修,成绩就高记载。(三)如所跟班级的重修课程考试时间和重修学生本班级的课程考试时间相冲突,则原则上应该参加本班级的课程考试,同时申请重修考试的缓考,教务处在开学初组织的补(缓)考中予以安排,成绩如实记载。第五条重修的组织与管理(一)重修的办理程序学校于每学期开学第1-2周办理重修手续,学生须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二)重修的具体管理要求1 .跟班重修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的2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各学院应将跟班听课学生名单通知相应任
4、课教师。对跟班重修学生的管理和成绩记载办法应等同于所跟班级的学生。2 .自学重修自学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2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自己安排学习进程并随班考试。课程总评成绩按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记载。3 .编班重修(1)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于每学期第2周上报需参加重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决定重修班开设安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给有关学院。(2)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等)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再次申请重修。4 .重修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六条结业生重修办法(一)因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能毕业的结业生,在结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自学重修并随班考试。结业生重修只允许在结业后一年内进行并且只有一次重修机会。(二)对课程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结业生,可于结业后次年2月或9月换发毕业证书。第七条重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九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