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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店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本镇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一)涉及
2、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
3、容:(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条按本制度向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第十一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五)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4、,承办部门是否采纳;(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五)超出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主要领导处理。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集体讨论。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