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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副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第二条全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独立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专职教师不少于36课时,兼任管理岗位教师不少于18课时),所授课程指全日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通
2、识教育课程群、专业基础教育课程群、专业教育课程群、交叉课程群、德育与传统文化教育课程群、创新创业课程群、综合实践课程群和学术活动课程群内的课程,鼓励教授、副教授多给本科生开设专业选修课、思政选修课,推进我校课程思政建设。第三条各教学单位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每位教授、副教授每学年都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尤其提倡教授、副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对于承担党政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相关教学单位也应按本规定要求安排本科教学任务。第四条学校将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讲授任务,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级、评优评先的依据。1.未经学校批准,一学年内不为本科生授课的教
3、授、副教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教授、副教授岗位津贴;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累计两学年不为本科生授课的,一个聘期内降低聘任等级;累计三学年不承担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2 .职称评聘评级和岗位竞聘时,未经批准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教学工作量不足或教学质量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的,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3 .在评选“师德标兵”、“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等称号时,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必备条件之一,凡是没有给本科生上课的,不得申报以上奖项。第五条确有身体原因、出国访学、挂职、进修深造等特殊情况,一年内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见附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同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第六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期末对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以及聘请的校内其他单位教授、副教授本学期为本科生开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教务处、人事处将定期开展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专项检查,对经常不上课或由他人顶替上课的“挂名教授”,学校将按照美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的教授、副教授。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