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大中型公司对分大中型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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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监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管,保证公司分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资产的完整性,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内部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本公司投资的其他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为了规范分公司帐务处理,提高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本公司(即公司本部,以下称为“总公司)统一了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分公司报表的及时反馈,以便总公司掌握各分公司的经营信息,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第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货币资金实行收支

2、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在当地银行只能开设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两个帐户,不允许开设其他帐户。同时总公司加强银行印鉴的管理,分公司预留银行印鉴分别由分公司财务与总公司财务掌管。基本帐户仅作总公司拨款的存入和分公司的费用支取之用。分公司经营活动的支出采取每月请款制度,不允许直接动用货款开支。每月25日,分公司将当月的费用开支和下月的支出计划分别填写“存款与现金日报表和请款单,传真至总公司。总公司审核批准后,直接将款项划拔到分公司的基本帐户上。一般帐户用以分公司货款的收集和划归总公司之用,所有货款必须全部入此帐户。分公司只有货款存入和划转总公司的权限,而没有支取货款的权限。分公司每月应及时将货款汇回总公司。

3、第五条对于分公司的费用报销,总公司采取单笔和总额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控制.招待费:单次招待费超过150元或月累计招待费超过100O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开支.办公用品:单次购买办公用品超过IoO元,必须报总公司分管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列支。第六条对分公司发货控制及帐款管理的规定1、分公司给客户的付款方式有三种:款到发货、货到款清和月结.对货到款清和月结付款方式必须依总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中审核权限报总公司审核批准。2、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金额、发展前景等,分公司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并报经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3、对于享受公司赊帐销售的客户均实行出货双控管理。所谓双控即授信

4、额度与到期应收帐款的双重控制.无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凡产生应收帐款已到期但款未付的客户或应收帐款虽未到期但授信额度已用足,原则上不予发货。确需发货的,须报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对擅自发货或呈报不实的,按总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视损失金额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及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4、对于首次款到发货的新客户,不得以汇款传真件为发货依据。其他客户应收帐款冲销原则上也不得以汇款传真件为依据,特殊情况须报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核准后方可冲帐.5、对货到款清的客户,应切实做好货、款两清的交接工作,未收到货款则不予交货.6、分公司(组)每季度使用应收帐款询证函与欠款客户进

5、行有效对帐。经客户确认无误后交分公司财务存档,整理汇总后填写应收帐款询证函汇总表传真至总公司内销部,内销部指派专人负责查核对帐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与客户金额有差异,分公司经理应督促经办业务员立即查明原因,确保帐目相符,以防货款流失。第七条为保证随时了解分公司的经营动态,总公司内销部及财务部通过分公司的电脑管理系统,随时对分公司的销售价格、收款情况、应收帐款、库存等进行核查,如有异常,通过电话要求分公司经理说明情况并限期改进。第八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权限实行集中管理制度1、分公司在涉及财务人员任免、变更、调薪、奖惩等事项时,同时需报备总公司财务部核准.2、对盘点差异部分列印盘盈盘亏明细表,分公司经

6、理签字并说明原因,传真至总公司内销部、财务部,经批准后,总公司作盘盈盘亏确认调整。3、缴款输入删除应填写“客户付款记录删除审批表,连同收款凭证(现金缴款单和银行转帐凭证等)一起传真总公司审批。严禁未收到或未收妥货款而做缴款输入,一经查出,总公司将给予相关人员处分。第九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报表定期报送的规定“销售、汇款快报,每月1日报送。“与总公司往来帐核对表,每月2日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经营费用明细表、应收帐款分析表、库存商品“收发存月报表、电脑资料与财务差异分析表、应交税金明细表,每月4日报送。“银行对帐单”(含信用卡对帐单),每月6日报送。财务情况说明及分析,月度报送财务情况

7、说明,季、年度报送财务情况分析,每月6日报送。XX分公司X月会计月报告”,每月10日前直接传真给董事长。“请款单”、“存款及现金月报表“,每月25日报送。为促使分公司更好地搞好财务核算,正确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总公司财务部对分公司财务报表报送之及时性、准确性进行评比,并定期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考核得分名列前茅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条总公司对分公司人员异变的移交规定1、分公司主要会计人员离职或调离时,总公司稽核审计室、财务部、管理部派人进行离任审计,交接完毕后方可离职或调离,分公司经理到场监交。出纳离职或调离时分公司经理及会计到场监交,交接完毕后方可离职或调离。2、

8、离职或调离人员须与分公司结清经手的所有往来款项。3、会计、出纳离职或调离时,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其印章。同时,会计、出纳须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和其它会计资料,接受人须依清册逐项核对无误;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向接受人交待清楚。出纳须如实填写“库存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表,经核对相符后与接受人签字移交.移交双方和监交人须在所有的移交文件上签字并注明日期。4、移交结束,必须将所有的移交资料传真至财务部,相关人员审查完毕后签字传回分公司,交接完毕.5、未按上述规定办清离职手续,不得离职或调离。第十一条总公司稽核审计室、内销部和财务部指派人员每年到各分公司稽核一到二次.重点就分公司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库存和应收帐款等进行现场查核。对查出的问题,要求分公司限期改正,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总公司可派人随时稽核。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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