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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三、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本制度中的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制冷与空调、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作业、电气焊(割
2、)等(详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目录)。五、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岗位。六、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行监督,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参与特种作业人员取证申请及实操能力鉴定的审批。七、相关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应严格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 .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瘴病、震颤麻痹症
3、、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6 .获取发证机关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八、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向后勤部提出申请参加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再上岗进行特种作业。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特种作业人员在无可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十、承包方、供应商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序号姓名工种入厂时间性别年龄文化程度Ul-I冈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发证机关有效期复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