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12034900203 事项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下业务项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延续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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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延续00012034900203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000120349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000120349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延续(00012034900203)4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

2、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八条。5 .实施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全文6.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五条(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3、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弟一十八条(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九条(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

4、第8号修订)第三十条(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8)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不完全IL受理层级:省级;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二、行政许可

5、事项类型资格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o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

6、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

7、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六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所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3)农产品质量安

8、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淇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不低于40%o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工作8年及以上,可视为同等能力。(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

9、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九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从事相关田间试验和饲养实验动物试验检测的,还应当符合检疫、防疫和环保的要求。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检测的,还应当具备防范对人体、动植物和环境产生危害的条件。(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

10、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一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4 .许可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缩减审批时限7 .加强

11、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省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监管措施。一是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省级能力验证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主要涵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等,参加机构主要为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二是开展监督检查。各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适时开展监督检查。五、申请材料1.申请材料名称(一)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质量体系文件;(五)计量认证情况;(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其他证明材料。2.规定申

12、请材料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考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三)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四)质量体系文件;(五)计量认证情况;(六)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七)其他证明材料。六、中介服务1 .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 .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受理、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作出许可

13、决定、颁发许可证件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三条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

14、五条考核机关设立或者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六条考核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送技术审查机构;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七条技术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向考核机关提交初审报告。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安排现场评审;未通过初审的,考核机关应当出具初审

15、不合格通知书。(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八条现场评审实行评审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技术专家参加。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评审专家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向考核机关提交现场评审报告。(6)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十九条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三)检测能力。(7)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条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通过考核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并予以公告。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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