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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制度适用对象:全市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现任法治副校长。考评内容: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工作情况(70分)。主要包括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14项工作。(二)工作成效(30分)。主要包括制度章程健全、法治阵地建设良好、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文明校园建设、民主测评等6项工作。(三)加分事项QO分)。指导学生参加市级民法典等微视频征集活动、在学宪法讲宪法演讲和法治知识比赛中获奖和获评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等3项工作
2、。考核评价方式: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考核评价坚持日常动态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与学校评价相结合。(一)学校考核推荐。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确定评价等次,对优秀的法治副校长进行推荐。(二)县(市、区)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学校推荐上报人选进行汇总,严格审查推荐人选在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期间的工作情况。(三)市局审核评定。对各地推荐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法治副校长由市教育局联合司法局进行审核评定,并予以奖励。等次评定:教育部门同司法部门考虑量化得分、实际工作等情况,研究提出初步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等次建议意见,提交局党组会审定。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称职、60-75分为基本称职和59分以下不称职。结果运用:(一)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派出机关;(二)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给予奖励,同时向派出单位建议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三)对考核不称职的法治副校长,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并向派出单位通报解聘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