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式保险浅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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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伞式保险浅析随着这些年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下的国内企业大量海外投资,伞式保险(Umbrenainsurance)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项目合同中关于保险要求的部分,如:ExcessLiability,UmbrellaInsuranceForm(applyingexcessofprimaryunderlyingbusinessautomobileliability,commercialgeneralliability,andemployer,sliabilitycoverages):Limits(BIandPDcombined)-$5,000,000EachOccurren

2、ceLimit-$5,000,000GeneralAggregateLimit-$5,000,000Products/CompIetedWorkLimit-$5,000,000.中文翻译,:超赔或伞式保险适用于底层保险为商业车险、商业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的超赔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共用限额为500万美元,单次事故限额为500万美元,保单累计限额为500万美元,产品及完工操作限额为500万美元。其实,伞式保险的应用场景在国际上十分广泛,对我国责任险产品的丰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用三个部分解析伞式保险的基本概念以及保障问题。一、伞式保险的介绍伞式保险作为责任险家族成员之一,最早出现在

3、1950年代,并逐步开始在美国市场流行。伞式保险其实是超赔责任险(excessliability)的一种,本质上是遵循底层保单的承保范围并为其提供更高承保额度。但是不同于传统超赔责任险的是,伞式保险不仅可以提供更高的承保额度,还可以在承保范围上有所拓宽。但是客户到底为何需要购买超赔责任险或者伞式保单呢?这就和责任险的风险特质密不可分To在我曾经从事责任险核保管理期间,经常会走访一些客户,并发现很多企业客户无论规模大小,在购买责任险时都会问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那就是究竟需要买多少限额?如果客户和买方或业主的商务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保险,约定一个责任限额,但是这个限额就一定足够吗?如果客户自己就

4、是项目的业主呢,如何给自己约定一个责任险的额度呢?这个问题时至今日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这就是和责任险这种“无形”的风险的本质有关,不同于传统的财产保险,例如体形小到手机、电视,大到飞机、化工厂,全都是“有形”风险,保额相对容易确定(如重置价值等),责任险则没有一个明确的额度确认机制,往往和客户业务所涉及的领域或承接项目所在国家、地区的司法环境有关,但即便如此,具体的额度设定也是见仁见智的。在财产险市场中,经常会提到“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ProbableLoss,简称MPL)这一概念。保险公司或经纪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的模型工具来模拟出现最大可能损失的场景,并计算相应的损失金额,从而

5、给核保人承保能力的投放提供指导。但是责任险的MPL则非常难确定,因此当遇到责任险限额需求较大(如能源责任险)或风险较为复杂(如特定的产品责任险、海外项目商业综合责任险等)的场景时,不同保险公司出于对风险承保偏好的不同,投放的总承保能力按照比例形式可能会出现缺口,因此超赔或伞式保单的需求就应运而生了。此外,伞式或超赔保险对于有着很多经营场所的企业在管理整体责任风险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连锁酒店、商店等往往拥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经营场所,企业通常会投保公众责任险(海外一般为商业综合责任险),保单一般会约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同时约定全年累计额度。该累计额度为保单的总限额,即所有场所地址共享。该

6、业态的主要风险往往呈现“高频低损”的特点,如每次事故的损失金额往往会在保单约定的单次事故额度内,但一年当中出险次数可能较多。此时由于累计额度受事故频率的影响,随着保单的消耗,可能出现剩余额度不足的潜在风险。这时,伞式或超赔保险在底层保单总额度用尽时,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额度。二、伞式保险与超赔保险的差异及其承保特点伞式保险作为超赔保险的一种,与传统的保赔责任险具体还有哪些差异呢?上文提到伞式保险除了提供更高的额度外,还可以承保一些底层保单无法承保的风险。然而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承保范围的差异,底层保单的额度无法被使用,因此伞式保险需要为此类额外承保的风险设定专门的自留额(SeIfinsuredre

7、tention),这种承保方式称为dropdowno从表1可以看出,在传统超赔责任险的设计中,既可以为不同的底层保单单独设计超赔的限额,也可以根据市场供给情况采取统一的一张超赔保险(超赔保单4)来为不同的底层保单同时增加限额。但无论哪种方式,在承保范围上,超赔保险都是严格遵循底层保单的承保内容。表I超赔保险超赔保单4(USD5M)超赔保单1(USD4M)超赔保单2(USD4M)底层保单1(USDlM)底层保单2(USDlM)通过表2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伞式保险的操作不仅完成了对底层保障额度的提升,又额外增加了新的保障。表2伞式保险伞式保单1USD9M底层保单1USDlM底层保单2USDlM底

8、层保单3USDlM以海外工程项目为例,通常承包商或业主会购买建安工一切险保单,其中包含了第三者责任险(thirdpartyliability),然而对于项目完工后的责任,即产品及完工责任(productS-Completedoperation),该保单通常无法承保,此时可以利用以ISoCGL为蓝本设计伞式保单,对“产品及完工责任”部分提供dropdown的保障,并设置相应的自留额,同时对于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以超赔的形式提供额外的责任限额。除了上述的承保范围扩展的特点外,在操作伞式或超赔保单的时候,还有以下情况需要关注:L需要维持底层保单的有效性一般来说,伞式保单的常见底层保单为商业综合责任险(

9、CGL)、雇主责任险(employerliability)和商业车险中的责任险部分(businessautoliability)o在伞式保单起保之前或之后,核保人需要收集完整的底层保单,作为整个伞式保单合同的一部分。此外,在赔付方面,由于伞式保单对于底层承保的风险仅作为超赔承保,因此保持底层保单的有效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在伞式保单存续期间,如果任何一张底层保单由于各种原因断保,若出现触发伞式保单的理赔,且保障内容为底层保单承保的风险,则伞式保单会扣除底层保单所载明的赔偿额度后再进行赔付,无论该时刻底层保单是否有效。2 .事故发生制(OCClIrrenCe)与索赔提出制(CIailnSmade)的

10、保单触发熟悉责任险的朋友都了解在ISO的责任险保单里通常有上述两种触发模式。而一般的伞式保单多为事故发生制。这就为整体的保障设计提出一个难题,即当底层的CGL保单为索赔提出制时(多见于产品责任险为主要风险敞口时),而伞式保单为事故发生制,两种触发机制同时存在潜在的承保缺口,进而可能引发理赔时的争议。最好的解决方式为伞式保单的承保人在承保条件中加入特定的描述,让伞式保单的触发遵循底层保单的触发逻辑。3 .超赔责任险与伞式责任险在承保实践中的心得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很多超赔责任险的保单也越发具有伞式保险的特点和功能,让二者的界限进一步模糊,早期的传统超赔责任险只是单一地遵循某一底层保单的承保方

11、式(StriCtfollow),而现在大量的独立撰写(manuscriptwording)的超赔保单则不再拘泥于和底层保单的承保衔接,取而代之的则是独立的保单设计与承保范围的约定。这样做的好处是超赔保险的承保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举例来说,当底层保障仅为公众责任险时,超赔保险除了增加公众责任的额度外,还可以扩展承保诸如产品责任、污染责任,甚至船舶责任、航空责任等。在免赔额的设定上也和伞式责任略有不同,针对超出底层保单保障的内容,既可以就伞式责任设定SIR,亦可以底层保险的公众责任险保障的保单保额来设定较高的绝对免赔额,在绝对免赔额的约定下,超赔保险甚至不需要考虑和底层保单的衔接。该类保单目前在能

12、源责任险领域或复杂大型项目上应用比较广泛,比较有代表性的为基于LSW244245.PCA-94A、LPo418b等独立撰写的保单。然而,由于此类超赔保险的灵活性和独立性,在设计整体的责任险一揽子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潜在的承保差异化风险。如上文提到,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不是制式性条款,且拥有自己完整的承保条件、承保内容、除外条款和特殊定义,因此会和底层保单有一定的差异。即使是对同一承保事项,由于保单写法的不同,以及定义的差别,在承保范围上也有可能有所偏差,例如其中一张底层保单为ISo制式的CGL保单,即为抗辩型保单,有义务先行为被保险人提供抗辩服务,而且在无特定批单的修订下,抗辩费用可不包

13、括在保单限额之内,并不设上限,但是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通常不是ISO制式,对于抗辩的描写仅为权利而非义务,并且会把抗辩费用在保单主条款中明确为包含在保单限额内,这种描述上的差异会对抗辩带来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以LSW244为例,关于抗辩(defence)的定义及额度约定如下:InsurersshallnotbecalledupontoassumethehandlingorcontrolofthedefenceorsettlementofanyClaimmadeagainsttheInsuredbutInsurersshallhavetheright,butnottheduty,topartici

14、patewiththeInsuredinthedefenceorsettlementofanyClaimwhichmaybeindemnifiableinwholeorinpartbythisSection.中文翻译:保险人不应被要求实施或掌控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索赔的抗辩或和解,但保险人应有权利,但非义务地和被保险人一起参与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该索赔应为基于保单保障可保部分或全部赔偿的赔案。关于责任限额(LimitsofLiability)的约定如下:InsurersshallonlybeliableforUltimateNetLossinexcessoftheeach

15、AccidentretentionsetoutintheDeclarations.RegardlessofthenumberofAccidentsorClaimsmadeagainsttheInsured,Insurers9totallimitsofliabilityshallnotexceedtheamountofUltimateNetLosssetoutintheDeclarations.SuchlimitsincludeDefenceExpenses.中文翻译:保险人应只对超出保单所约定的每次事故自留额之上的最终净损失负责。无论针对被保人的事故或索赔的数量如何,保险人的总责任限额不应超过

16、保单所载的最终净损失额度。该限额包含抗辩费用。此外,独立撰写的超赔保单的除外条款也可能除外一些底层保单可承保的风险,造成特定风险的承保范围缩小,因此大家需要在处理上格外注意。比如交叉责任(CroSSLiability)这一海外项目中越来越常见的责任险保障,不同的责任险保单定义也会不同,例如在LSW244超赔保单中,关于交叉责任(CrossLiability)的描述为:IntheeventofclaimsbeingmadebyreasonofBodilyInjurysufferedbyanyemployeeofoneInsuredwhichdoesnotariseoutoftheinjuredemployeesemployment,forwhichanotherInsuredisliable,thenthisPolicyshallcovertheInsuredag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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