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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森林城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南省森林城市由县(市、区)政府申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河南省林业局(以下简称“省林业局”)审评并授予称号。第三条坚持标准科学、程序公正、管理高效、群众满意、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河南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和河南省森林城市测评体系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四条省林业局负责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第五条河南省森林城市建设范围为城市全域,申报城市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深入
2、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森林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二)基本达到评价指标规定;(三)编制完成河南省森林城市建设规划(期限10年)。第六条申报城市向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建设申请、评价指标对照表和建设规划等申报材料。第七条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林业局报送申报材料。第八条省林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进行预审,申报城市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进行修改完善。预审通过后,由申报城市召开建设规划评审会,评审通过后,由申报城市按程序批准实施。建设规划在批准后经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省林业局备案。第九条省林业局每年12月底前在建
3、设规划批准实施的申报城市中确定省级森林城市入围名单。第三章批准第十条入围城市通过网络系统上报建设情况,作为平时考核依据。第十一条进入河南省森林城市入围名单满2年的城市,具备申请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资格。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省林业局完成河南省森林城市建设备案的城市,入围时间从建设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算。第十二条具备申请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资格的城市向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推荐。推荐材料包括:(一)申请城市依据操作手册编制的书面审评材料;(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城市书面审评材料和操作手册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申请负面清单所列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及推荐意见;(三)
4、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林业局收到推荐材料后,对申请城市组织审评,审评程序包括:(一)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查;(二)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城市公众态度进行问卷调查;(三)根据操作手册核定推荐城市的加分、扣分事项,摸排“一票否决事项。(四)组织专家对上述情况进行打分排名。第十四条省林业局根据审评结果确定拟授予河南省森林城市公示名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省林业局授予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第四章管理第十五条省林业局对入围城市进行跟踪评估。入围后工作停滞不前或失职失责导致发生涉林等重大负面案(事)件的
5、,核实后取消其入围资格。第十六条省林业局对授予称号的河南省森林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授予称号后每3年组织1次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撤销其称号。省林业局对发现获得称号城市因失职失责导致发生涉林等重大负面案(事)件的,核实情况后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河南省森林城市称号,且3年内不允许申报。第十七条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建设城市应当按照程序进行修编,经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省林业局,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省级森林城市建设。第十九条获得称号城市应当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报送重要动态信息。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森林城市建设情况经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局。第二十条设立河南省森林城市专家库,支撑河南省森林城市建设的决策咨询、规划评审、技术指导、材料审评、现场考查等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H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森林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