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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代表选举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保障业主权利,完善小区议事机制,提高小区建设工作效率,根据甲地市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区甲地小区议事规则,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单元为单位,每单元选举本单元总户数2%的业主为本单元业主代表,得票最高的业主兼任楼栋小组长。即:一单元2人,二单元2人,三单元2人,四单元2人,五单元2人,六单元5人。第三条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报名自荐或本单元15名以上的业主推荐。业委会核实其业主身份和资格后推荐为正式候选人。业主代表候选人确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在单元张贴栏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候选人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第四条正式候选人超过业主代表人数时,实行差额选举。正式
2、候选人低于业主代表人数时,由业委会推荐业主补足缺额,实行等额选举;无法补足缺额的,按照候选人实际人数进行选举。第五条业主代表选举工作由业委会组织,受小区全体业主监督和甲地社区、甲地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第六条业主代表的资格:(一)具有业主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小区现物业以及侵占小区利益的原物业、开发商无利害关系;(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六)品行端正,无劣迹。第七条业主代表的权利:(一)对小区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表决;(二)根据甲地区甲
3、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小区同一项目支出额度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费支出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三)参与志愿服务后,按照小区志愿服务奖励办法获得奖励。第八条业主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小区服务无关的活动;(二)无故缺席业主代表会议;(三)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九条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代表会议;(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单元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六)执意维护侵占小区公共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利益,经业主或业委会解释说明后仍不改正的;(七)法律、法规以及沙坪坝区甲地小区业主公约、沙坪坝区甲地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业主代表任期与业委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