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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办理使用及自管服务工作流程一、申请条件(一)办理使用1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已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 .使用事项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3 .申请使用事项及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或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4 .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户应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结算户信息一致;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办理自管1 .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已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2 .业主大会成立后,已建立公共收益管理制度,并开设公共收益专项银
2、行账户,且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站完成业主委员会注册;3 .自管事项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参与表决,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4 .申请自管事项及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或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5 .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账户应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登记注册的结算户信息一致;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二、申请主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代为申请)三、服务部门甲地市建设局四、所需材料(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或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申请使用1 .公共收益使用申请表(加盖
3、申请单位及见证单位公章,见证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2 .收款票据(通过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二)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申请自管1 .公共收益自管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及见证单位公章,见证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2 .公共收益管理制度3 .收款票据(通过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五、服务流程(一)提交申请。申请主体通过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并递交所需纸质材料;(二)公示。服务部门生成公示单,在项目现场公示,并同步在甲地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三)资金划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服务部门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收款单位。六、服务地址及联系方式(一)服务网址:12(二)服务地址:第一大厦1室(三)联系电话:12(四)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