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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程1.1 基本规定1.1.1 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等级、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1.1.3 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或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1
2、.1.4 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本规程规定。1.1.5 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1.1.6 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1.1.7 工程项目中如遇本规程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1.1.8 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1.1.9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有重大分
3、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10 黄河防洪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1.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1.12 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
4、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3混凝土或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5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6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
5、,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7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定。8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1.2 质量检验职责范围1.2.1 黄河防洪工程的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本规程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并如实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2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3项
6、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1.2.2 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1.3 质量检验内容1.3.1 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
7、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1.3.2 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1.3.3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1.3.4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
8、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1.3.5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检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工序质量验收评定表见附录Bo1.3.6 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送项目法人(建设
9、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3.7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Co1.4 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1.4.1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1.4.2 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
10、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1.4.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1.4.4 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
11、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1.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1.5 数据处理1.5.1 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K)27-91)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的规定。1.5.2 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1.5.3 数值修约应符合以下规定: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2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O的数字时,则进1。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O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1.5.4 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3操作应准确无误。1.5.5 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