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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保安人员工作职责一、站岗制度1 .固定岗的责任区为:校门,站立值班时间为:上午7:OO下午4:OOo2 .按规着装(装备)站岗,衣领、扣子、徽章、腰带、帽子、领带等均需整齐。3 .站岗时不得用餐、抽烟、不与人闲聊,不随意接听电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保持良好的形象。二、进出人员管理制度1 .凡来访人员、学生家长,须问清情况填写好来访登记表,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放行。2 .学校保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不明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闲杂人员、推销商品人员、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确保校园平安。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外来人员,学校保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3 .学
2、生一到学校就进入学校,不要让学生在校门口逗留。在校时间不允许学生外出,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须有由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或有班主任及家长陪同方可离校。学校保卫人员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请假条存档备查。4 .教师中途临时进出,应办理临时外出如实登记,如有情况应向值周领导反映。三、车辆准入放行制度1 .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好校门。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期间,家长接送学生的自行车、三轮车和机动车辆进入校园。2 .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或其他为学校服务的车辆,需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在保卫人员的引导下停放到指定地点,禁止鸣笛,限速行驶,确保师生安全。(特殊车辆可先放行再马上汇报)四、物品出入查
3、验制度1 .学校保卫人员对进出学校的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对可疑物品要进行查验,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2 .学校保卫人员对带出学校的大宗物品要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五、巡逻制度1 .每天早上开门、放学后关门、白天、深夜四个时间做到定时全校巡逻一遍,及时做好安全巡逻日志记载。2 .如发现可疑、异常情况或恶劣天气,要及时巡逻,重点部位要仔细巡逻,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或报警。3 .巡逻时,为保持学校宁静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应规劝教育有关不良行为的学生,杜绝喧哗、吵闹、打架和不安全的情况发生,杜绝浪费、损坏公物、破坏花草树木的情况发生。4 .放学后巡逻时
4、,应协助学校做好清校工作,规劝个别学生离校回家,不得在校逗留。六、其他工作1 .学校保安人员肩负着学校安全保卫重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安职业道德,要全天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不得擅自离岗。2 .做好拉闸门、教室门的开关工作。每天放学后巡逻时,检查学校、办公室内电灯、电扇、门窗是否关好,发现未关,应及时妥善处理,做好详细记录,要向学校政教处或后勤处领导汇报。3 .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间内,要及时排除校门外(离校门15米内)的摊点、车辆堵塞障碍物,有效疏通学生拥挤现象。按时做好大门的开关工作(早上七时准时上岗开校门,傍晚师生离校后关校门),做到门开人在。4 .态度和蔼、语言谦虚,不急不躁,认
5、真细致;不得冷淡、刁难、取笑,不得与学生打闹。对方态度不好,一定要耐心解释。5 .与教师,学生或来访者交谈要使用普通话,说话要清楚,用词准确、言简易懂,不讲与工作无关的话,不讲有损学校形象的话。6 .教师及领导到来,应主动迎接,认真听取老师和领导的意见,遇需要帮助的事情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影响安全不能帮助的,应主动解释力求得到谅解。7 .各种意见或投诉、要认真听取,弄清情况,做好笔录,即时处理,如非本职工作范围,即时通知责任人或向领导汇报。8 .业务训练是保安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每位保安员都必须参加全部训练。保安员要主动进行业务练兵,摸熟摸透与安全、消防工作相关的环境
6、、人员、设施等等因素,掌握接待、应对基本功,以熟生巧,以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来提高工作效率。9 .做好教师学生饮水供应工作,做好校内绿化养护工作。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既要明确责任分工,又要加强合作。11 .妥善保管好头盔、橡皮警棍、武装带、防割手套、催泪喷雾器等五件套及盾牌、叉等应急器械。12 .保安人员应在校长、主任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好以上制度。如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需承担相应责任。校园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
7、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突发事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师生。第五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管理,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
8、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六条学校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妥善地处理。第二章事故的处理程序及办法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一)学生在课堂(课间)发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班主任)应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校医不在或情形比较严重的,应立即向年级部、学生指导处或校领导汇报并视情况送医院急救。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须通知120急救中心专业人员前来搬运救治。(二)如需送医院的,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学生指导处成员)应及时组织送至,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医院看护。(三)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书写情况说明并留存
9、。(四)事故发生后,年级部或学生指导处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五)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书写情况说明并报学生指导处留存。(六)事发后,任课教师(班主任)应于当日晚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康复情况;病情严重的,相关处室应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与慰问。(七)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及相关费用的,学生指导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问题严重的或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八)有关协议书应及时交档案室留存。(九)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第八条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带队领导和教师除应及时救护伤者外,还应及时联
10、系公安部门、活动场地与交通工具等的提供者协同处理。第九条发生水痘、流行性腮腺炎、急性结膜炎(红眼病)等传染性疾病流行事件,班主任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协同校医及时组织救治;病情严重的,要通知家长或亲自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相关场所(教室、实验室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消毒工作。学校要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并切实做好晨检工作。学生在家患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需提醒家长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将会诊结果通知班主任。学生病愈后,必须持社区医疗机构的痊愈证明书,先到校医室报到,经审核后方可进班上课。发生食物中毒的,食物需留样待查,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视情况报公安部门。
11、第十条发生火灾或液化气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当事人及第一发现人应立即组织灭火或关闭阀门,并及时向后勤服务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后勤服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情况危急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应按预定路线将学生安全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第十一条如遇暴雪、冰封天气,门卫及其它后勤管理人员应在学生到校前,及时在组织清扫校园内外的道路积雪;班主任、各处室成员及校医应提前到校视察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学生教育、课间巡视等工作。第十二条校园施工,应以安全第一为原则。施工单位应使用符合安全规范的仪器设备并做好防护工作;学生指导处应会同年级部和班主任及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后勤服务处要加强安全巡视,杜绝校园安全隐患
12、。如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学校应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上报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受伤人员的救治程序及办法,同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第十三条如遇校外人员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门卫及在现场的教工应及时做好疏导劝解工作;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向学校汇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摄像和拍照。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汇报。第十四条其它突发事件的处理,本着及时、有效、规范的原则,认真处理。第三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损害的赔偿第十五条发生校园意外事故,且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
13、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学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十六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因教师或者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赔偿责任,并给予适当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处理。第二十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师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园意外事故直接责任人”是指:(一)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课堂(含实验课及在室外进行的有关课程)的,该课程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二)因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在专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库房的,该专用教室等管理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三)电路安全,电工是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三条以上条文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于XX年XX月XX日实施。校园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