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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细则一、支持对象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起通过认定并在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二、支持条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当年通过国家备案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规上企业界定时间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两年内由规模以下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之日起两年内规上企业入统证明为准。三、支持方式及标准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对两年内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再奖励35万元,对有效期
2、结束后复审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四、工作程序(一)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净增任务目标,测算当年各市(地)预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奖励资金规模,并根据任务目标分布情况确定各市(地)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地)下达奖励资金。(二)各市(地)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国家公布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对辖区内符合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应奖励标准及规定时限据实拨付奖励资金。五、监督与管理(一)资金使用。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用于继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迁出黑龙江省的企业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奖励资金。(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要求详见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