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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GSP收货检查管理制度文件名称药品收货检查管理制度文件编号XX-XX-037-00执行日期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分发部门1.目的为了规范药品到货核查管理,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适用于药品到货检查工作。3 .职责3.1 仓管员:负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到货药品进行检查,防止不符合收货条件的药品进入仓库;3.2 验收员:负责监督指导仓管员开展收货检查工作。4 .内容4.1 药品到货时,仓管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无随货同行单(票)或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4.2 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收
2、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业务部处理;4.3 药品到货时,仓管人员应当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进行检查:431检查车厢是否密闭,如发现车厢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现象,应当通知业务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4.3.2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部处理;43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仓管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供货单位所委托的运输方式、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业务部门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434仓管员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
3、、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业务部进行处理。4.4 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或到货药品与采购记录的有关内容不相符的,由业务部负责与供货单位核实和处理;441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实货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并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442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要求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采购记录与药品随货同行单(票)、药品实物数量一致后,仓管员方可收货;443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
4、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4.5 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仓管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4.6 销后退回的药品到货后,仓管员应当依据业务部核准的退货凭证进行核对,确认为本企业销售的药品后,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4.7 仓管员应当将核对无误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验收人员;4.8 仓管员应认真做好药品收货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发货单位、运输单位、发运地点、启运时间、到货时间、到货温度、收货人员等,并按规定存档备查。5 .变更历史记录版本号执行日期变更原因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