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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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11)2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09号令)和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办理条件1、办公场所要求按通知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要求,属租赁房屋的还应在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2、入青工程监理企业驻青人员应由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注册监

2、理工程师等组成。驻青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对应每个甲级入青资质或综合资质的每一个专业类别,相关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少于12人;对应每个乙级入青资质,相关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7人。以上人员应为企业正式员工,并由总公司在办理入青前缴纳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保险。3、驻青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应掌握我市工程管理有关文件要求,并通过专业技术能力考试,且驻青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4、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配备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回弹仪、测距仪、混凝土塌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

3、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并在相关监理项目中配置和使用。5、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应市场行为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且近三年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二、办理入青信用证需提交的资料入青信用证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总公司正式人员办理。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用A4纸依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1、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5、入青人员

4、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属已购买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由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租房登记证明。7、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市场行为证明。8、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总公司法人印章备案证明。以上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使用假印章等行为,将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入青申请。三、办理程序1、企业递交资料。2、实地核对企业办公场所、人员和检测设备等。3、组织入青人员进行专业技术考试。4、企业开户存入信用保证金。5、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本企业

5、印信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6、发放入青信用证。四、关于工资支付保证金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额度,按通知中劳务分包企业要求的额度存入。五、关于监督管理制度(一)入青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前,应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的培训证书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一)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2、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4、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5

6、、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6、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清出青岛市场。(三)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有关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1、对基本建设手续不全的项目开展监理业务;2、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监理业务;3、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4、经查实在监理过程中有吃、拿、卡、要、报等行为;5、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6、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D级;7、其他违法行为。(四)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入青信用证,

7、并通报有关部门,半年内不再受理入青申请。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3、选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4、拒绝或阻挠依法进行的有关监督检查活动;5、所监理的工程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6、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C级;7、其他违规行为。(五)外地入青工程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收回入青信用证,限期整改,并预警谈话、通报批评:1、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为B级;2、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理资料混乱;3、未按规定办理现场监理人员变更手续;4、未按规定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8、;5、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签发工作指令,或在有关监理资料中签字;6、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签证;7、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情况监管不到位,发生拖欠不及时制止或报告,造成农民工欠薪集体上访;8、驻青工作人员未达到驻青时间要求;9、入青信用证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0、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六、其他要求1、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及施工现场管理中要严格审查入青信用证及入青人员执业手册,对未取得入青信用证和入青人员执业手册以及入青信用证超出有效期的,一律不允许参加招投标;建设(开发)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工程监理企业,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2、已经取得入青信用证的工程监理企业,请于2012年2月28日前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按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建发(2009)13号)和本通知要求办理入青信用证核定手续。附件: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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