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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示范文本起草说明一、工作背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出台、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以及目前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的进展,有必要制定三地规范、统一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适应京津冀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从而明确三地工业品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为当事人缔约提供有效指引,维护京津冀地区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二、制定依据1 .民法典第470条第2款2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3 .京津冀地区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规程三、起草过程委托
2、第三方组织专家学者成立了示范文本制定项目课题组,通过吸纳民事法律学界理论、京津冀三地相关政策,聚焦实践中纠纷多发问题开展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关合同主体开展调研,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形成示范文本初稿。通过召开京津冀三地合同监管协同发展座谈会专题对合同条款进行研讨,并征求总局合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两个合同示范文本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基本内容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其中:京津冀地区工业品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开具发票、质量保证期条款,并对结算、交付、违约责任加以细化;京津冀地区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增设了转租、合同解除条款,并对租赁物的交付、维修、返还以及违约责任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