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自建房规范建设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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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自建房规范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自建房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技术指南(标准)的公告(简称“四办法、一标准”)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指示

2、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四办法、一标准,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的二十字方针,规范执行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有效提升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水平,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二、基本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三)坚持批新收旧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

3、基地在新的宅基地审批后90日内,退还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四)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坚持审批管理公开原则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行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五公开”制度。三、目标任务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今年年底初步形成区乡两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数据库,制定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方案,出台规划审批管理、房屋建筑监管实施细则。2022年底,初步建立全区农村自建房管理与服务体系。2023年

4、底,实现农村自建房全统计、全管理、全达标,健全完善宅基地分配、使用、审批、经营、流转、监管等制度。四、重点工作(一)组织摸底调查1 .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及需求调查。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工作,深入排查已建成的农村自建房宅基地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盘活利用情况等。调查工作完成后,以村、组建立宅基地管理台账,台账包含宅基地权利人、户人口数、地类、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批准时间、四至方位,是否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是否属无宅及转让、赠送宅基地等内容。结合农村宅基地利用现状,分析现有宅基地使用与管理短板,分类建立底数和问题清单。2021年9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10月底前完成统计汇

5、总,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 .开展农村现存房屋安全调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V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晋房排查整治办函(2020)8号)、市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V市城乡房屋排查整治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由住建局牵头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规范排查、鉴

6、定、整治、验收程序,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整改销号台账,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2021年10月底前完成现存房屋安全调查摸底整改验收工作。(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 .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调查。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按照省市区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排查任务要求,指导乡镇(街道)深入调查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情况。要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数据库,制定整改措施。相关部门要

7、联合对农村自建房经营场所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摸排核查,及时发现隐患,依法依规处置,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021年底前,完成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建立工作。(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开展规范化管理1、实施规划编制。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必须结合我区城市建设空间规划,明确今后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界址范围。规划完成后,一并纳入农村宅基地调查统计数据库范畴。(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农业农

8、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2、加强审批管理。按照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标准、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流程图和办事指南;要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严格审批验收,全面落实“五公开、三到场”要求。(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严格质量监管。按照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农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2021年底前住建部门组织完

9、成首轮农村工匠培训工作,并发放合格证书,组织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适应建设需求数量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用于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项目。2021年底前编制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的区级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4、强化经营监管。按照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吕审管登记发(2021)32号),进一步规范农村自

10、建房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要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2021年底前初步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机关多部门参与,区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放活经营审批,严格执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规范房屋审核,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且每半年将核查信息报告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区行政

11、审批服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三)先行试点工作选择两个乡镇(街道)作为全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的工作试点,对已建成的农村自建房开展精准排查摸底和监督管理,对新建农村自建房规范化管理。要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创新实践、大胆尝试,有力推进试点工作,做到试点内容细化、具体措施实化、改革成果具体化,为全面推进“四办法一标准”落地探索模式、积累经验。(四)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住建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办法细则。

12、由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制定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监督等管理制度,并负责宅基地产权流转的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成后,下发乡镇(街道),统一执行。五、主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具体机构和工作职责见附表),负责区宅基地审批领导管理协调推进工作。2021年9月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

13、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组长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协调推进工作,并设立专门窗口,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参与的农村自建房“四办法”“一标准”联审联办制度。(二)明确任务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乡镇(街道)和区直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职,主动担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职责;牵头负责制定我区落实“四办法、一标准”实施细则,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制定相

14、关制度;负责协调区农经、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建设、流转、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在区农业农村局的领导下,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时主动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报宅基地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宅基地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指导乡镇(街道)村编制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和布

15、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配合、支持区农业农村、区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抓好宅基地改革、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管理配套政策;因地制宜编制农村宅基地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注重体现乡村建筑风格和风貌特色,加强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指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全区农村宅基地建房进行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村房屋建设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在农村宅基地上建

16、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属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的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部门联动的宅基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房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规范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建设;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时完成调查,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农经、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快速消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加快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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