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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区直部门、乡镇街道、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第二条新开设或关闭、注销政务新媒体,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备案。第三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严格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移
2、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第五条对“休眠”“僵尸”及导致重大舆情事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坚决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清理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关停。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责任部门做好新媒体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并接受宣传部门、政府办公室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第七条各单位要加
3、强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填写XX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表(附后)。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第八条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不得发布。第九条对网友诉求留言时,内容涉及相关职能单位
4、的,相应职能单位应及时给予办理。答复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如不能及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第十条要加强日常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各单位管理员要保持通讯畅通,涉及到各单位的舆情要及时回应。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政务新媒体安全防护能力。第十二条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政务新媒体密码要明确专人使用,定期更换密码,严禁在公共场所、公用设备登陆政务新媒体账号。非经工作程
5、序,不得擅自发布政务新媒体内容。第十三条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公众要求保密的个人信息及诉求事项,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第十四条加强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第十五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第十六条对委托其他单位承担日常运行维护的政务新媒体,要明确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职责。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发布和审核把关不得外包,各责任部门要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政务新媒体管理不缺位。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开通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制度由XX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