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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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政字(2016)48号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威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8月16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21日威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应急指挥体系3预警和预防机制1.1 预防行动1.2 预警与措施1.3 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4. 1应急响应程序4.1 信息报送与处理4.2 指挥与

2、协调4.3 应急处置4.4 新闻报道4.5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 1善后处置5.1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灾害调查评估5.2 奖励与责任追究6保障措施6. 1应急队伍、交通工具、物资、装备保障6.1 治安保障6.2 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6.3 技术保障6.4 经费保障6.5 宣传教育保障7附则7. 1预案的解释7.2预案管理与更新7. 3预案的实施时间威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7.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提高环境保护队伍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

3、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7.3 事件分级1.3 .1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I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IOO万元以上的;有人员中毒死亡的;事件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或跨区域(乡镇)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1.3.2 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II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

4、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1.3.3 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In级)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事件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1.3.4 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IV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环境污染事件。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

5、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露、放射性污染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件等。1.5 工作原则按照政府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县本级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综合协调机构。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

6、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国土局、公安局、卫计局、商务和粮食局、交通局、气象局、民社局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应急预案;统一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开展对环境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环境应急

7、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企业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2.2应急指挥体系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辖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事故处置组、后勤保障

8、组和宣传报道组。救治组:负责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环境监察组: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与破坏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由县环保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iO环境监测组: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的

9、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大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监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监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做出监测报告。由县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事故处置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撤离、清理污染源等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污染扩散和人员伤亡。由事故发生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交通工具、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及有关部门,确保道路畅通

10、无阻,交通工具配备齐全,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通讯保障由联通、移动、电信等单位承担,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广大群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由县电视台、县环保局等组成。3预警和预防机制3.1 预防行动3.1.1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展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强化环境空气质量和区域水质的监测,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活动,掌握本县内环境污染源的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同时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辖区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

11、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本县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1.1.1 2通过部门或单位日常检查、群众举报、12369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任何途径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3.1.3 对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接报后应立即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3.1.4 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3.2预警与措施3.2.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污染

12、与生态破坏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3.2.2预警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按规定报告事态进展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3.2.3

13、预警结束经对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结束预警状态的建议,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并向社会公布。3.3预警支持系统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权限,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程序进行应急响应时,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迅速启动本预案;开通与有关乡镇和有关部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召集专家咨询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

14、技术支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发地参加、指导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需要有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申请。4.2 信息报送与处理4.2.1 报告时限与程序。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4.2.2 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

15、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2.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如果在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的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3 指挥与协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开始正常运转,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救治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事故处置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同时开展相应的工作。4.4 应急处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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