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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办学秩序,加强对自考助学班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一条自2009年开始,各学院、各单位严禁招收新的自考助学学生。严禁合作方招收新生与老生混合上课,严禁各单位为新生提供教学场地和生活场所。第二条严禁以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任何形式开展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第三条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自行印发招生简章等形式,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名义发布自考助学招生广告。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考助学班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第五条成教学院实行联系人制度,每位职工负责
2、联系一至二个助学学院,定期到学院检查督导工作,与学院共同查找隐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办学质量,每次检查需详实填写自考助学工作检查记录单。第六条助学学院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有合作办学单位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管,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各种纠纷;认真负责、妥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切实做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要组成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并为直接责任人;选派至少一名本院在岗职工负责自考助学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检查监督、教学安排。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非在岗人员主抓自考助学工作,自考助学管理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第七条助学学院统一填写XX大学自
3、考助学班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及上交学校学费情况,本表同时作为成人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的依据。第八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助学学院同意,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助学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第十条助学学院要选派得力人员担任自考助学学生的班主任;定期检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工作日志及值班记录等;有针对性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第十一条助学学院要在自考助学学生中建立完善的共青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健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体系。化娱乐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学生全
4、面发展。第十三条助学学院要按照全日制自考助学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切实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在校学习资格。第十四条助学学院要为学生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单科课程合格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表、考试期间奖惩记录等材料。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助学学院应以就业为导向建立学生职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和考试。第十六条助学场所要具有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要加大卫生防疫工作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七条制定和完善突
5、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妥善处置,切实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八条认真贯彻教育部“教考职责分离”的规定,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命题教师不授课,授课教师不命题”的原则,妥善安排好自考助学授课辅导工作。第十九条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安排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要按教学计划保证授课学时,严禁缩减教学内容和授课学时。第二十条严禁助学学院使用盗版教材,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助学学院要具有与助学规模、专业相适应的计算机房、图书阅览室、多媒体设施及其他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习场所,配足专用教室,不断改善学生的教学环境。第二十二条要具备一支与助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且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在校教师为助学班授课。第二十三条每次考试后,助学学院应将本单位学生考试成绩及时进行统计,写出考试分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成人教育学院,作为评定助学学院教学质量的参考依据。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自考助学学院的教学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助学资格;对于那些由于管理不当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助学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3月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自考助学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