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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涉外活动的管理规定为推进学校对外交流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对外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相关文件的精神及外事工作授权有限的根本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学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对外交流的水平和质量,为学校的科学研究、教学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提高学校服务XX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服务。第一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了解最新的科研和学术信息,有利于活跃学术气氛,对于提高学术和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为此,学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学院和单位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条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是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统筹和管理学校各项对外交
2、流活动。第三条涉外活动管理的原则(一)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管理涉外活动。(二)按照国际惯例,依据“对等接待”原则安排接待。第四条涉外活动管理的范围(一)外国政府、大使馆代表团组来访。(二)境外合作院校、境外机构来访。(S)境外专家来校从事访问、讲座、短期讲学及合作研究。(四)境外院校来校招生、考察。(五)新闻单位来校采访境外人员。第五条涉外活动管理工作程序(一)应学校邀请前来参观、访问、商讨合作的境外来访人员,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安排接待,必要时请相关学院、单位协助安排讲学、参观及座谈事宜。(二)直接与学校联系前来讲学的境外人员,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
3、办公室)向相关学院、单位推荐,经协商决定接待计划后,由具体接待单位负责接待。如有需要,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可协助接待。(S)由各学院、各单位邀请境外人员来访的,邀请单位需提前两周填写邀请来访人员申请(备案)表。接待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填写来访人员接待工作报告表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四)接待活动确需学校领导出面的,须事先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协调安排。(五)新闻单位如来校采访境外人员,需事先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第六条经费管理(一)学校邀请或上级单位指定我校接待的,接待费用由学校支付。(二)各学院、各单位邀请的境外来访人员,其接待费用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自行负担。如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第七条如学院(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接待境外人员并发生涉外案件的由本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九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