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养犬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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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营造平安有序、和谐宁静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市限制养犬条例及XX市关于加强限制养犬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校园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学生、校内常住户和租房户、商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校外区域比照执行。第二条校园划分为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包括:幼儿园、校医院、学生宿舍区、办公区、教学楼、实验室及餐厅、图书馆、运动场、西区广场等校园公共场所。限制养犬区包括:教职工宿舍区(含南院宿舍、二宿舍、三宿舍、四宿

2、舍、五宿舍、六宿舍)。第三条校园禁止养犬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遛犬。第四条校园限制养犬区内个人或单位养犬必须严格遵守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和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关于加强限制养犬管理的通告要求,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一)养犬人的限制条件、申请手续及饲养犬只的品种类型、体高标准等按照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执行。(二)携犬出户时,犬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牵领,牵领人必须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三)严禁室外拴养犬只,养犬人必须管理好自己的犬只,不得干扰和影响校内师生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得损坏他人财物和校内公共设施。(四)养

3、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只,应及时交送犬类收容所,不得随意遗弃。第五条合肥市公安部门是校内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校保卫处协助做好校内养犬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校保卫处负责校园巡查,及时劝阻并制止违规养、遛犬行为,经劝阻无效或拒不遵守管理暂行办法者,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七条校保卫处门卫管理人员负责校外人员携犬进校者予以劝阻制止,拒不离开或强行闯入者将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第八条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诊治费用由养犬人全额承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对校园内散放的犬只,校保卫处一律视为无主犬进行相应处理。第十条各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禁

4、师生引逗、喂食校园内流浪犬,防止被流浪犬意外咬伤。教学区、办公区等禁止养犬区一经发现流浪犬应立即拨打保卫处24h值班电话,保卫处将安排工作人员及时驱离。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犬只伤人或患有犬类疾病的犬只,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报Il0。第十二条校内科研单位饲养科研实验用犬,重点防护单位饲养护卫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饲养助残犬等按照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的流程申请登记后,到校保卫处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对违反XXXX大学校内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校保卫处将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或没收犬只等处罚。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XXXX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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