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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XX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含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2、、规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单位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范围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执行。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o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
3、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按权限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的除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三同时”中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不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第六条地级以上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
4、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存档备查。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5、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建设项目需设置排土场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包含排土场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
6、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工作。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按权限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查的除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及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工作委托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7、审查前,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参加技术审查的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为依据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表(见附件1)。技术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作出;(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四)选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五)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建议或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
8、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程序性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依法无需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出具证明材料;(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不提交,由审查部门内部核查);(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可不提交,由审查部门内部核查);(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七)安全设施设计技术审查专家意见表。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及回采项目申请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但需提交建设用地、环评审批材料,尾矿库闭库工程不需要提交第(一)、(二
9、)、(三)项材料。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4);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批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批准书和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5、6)o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XX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XX期
10、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不合格:(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或未能提供依法无需办理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的;(二)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三)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六)建设项目技术审查结果不合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第十七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出变
11、更,且属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规定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四章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在从事作业前,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
12、受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13、。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停建和复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14、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停建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在媒体公布停建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对复工建设项目进行抽查,依法查处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15、,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书面报告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程序性审查的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四)存在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五)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所有建设内容,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人员及时间、程序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