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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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组织实施的询价采购项目评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21)130号)、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18)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与需求单位共同承担采购人职责;委托单位委托集采中心实施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委托项目”),委托单位履行采购人职责。第三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及委托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本

2、程序。国有金融企业委托的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暂行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Q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参照本程序执行;委托协议和询价通知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程序所称评审工作,是指询价采购项目询价、确定成交等工作。第二章询价第五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需求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组建询价小组;委托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委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协议的约定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组建询价小组Q第六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在询价通知书确定的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询价地点,签收保存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

3、件为无效文件,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拒收。第七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开启录音录像后,宣布询价评审正式开始,提醒询价小组成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统一保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和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评审现场。第八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组织询价小组成员签到,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代表授权函,宣布询价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告知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第九条评审现场工作人员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询问询价小组成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询价小组推选组长,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Q第十条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

4、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由询价小组组建主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集采中心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集采中心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询价通知书和所有响应文件,询价小组组建主体择期重新组建询价小组进行评审。集采中心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询价小组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一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集体开启、宣读、记录供应商报价一览表。询价小组成员及供应商代表对报价记录表进行签字确认。供应商授权代表离场。第十二条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

5、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第十三条询价小组发现询价通知书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询价通知书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集采中心书面说明情况,集采中心或者需求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修改询价通知书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四条需求单位、委托单位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询价通知书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五条询价小组对询价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6、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和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第十六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第十七条询价小组编写评审报告,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

7、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第十八条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集采中心或者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Q集采中心或者需求单位、委托单位发现询价小组未按照询价通知书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十九条询价评审完成后,评审现场工作人员整理评审资料,经确认无误后,宣布询价结束,关闭录音录像,发还保管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第二十条评审现场工作人

8、员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第三章确定成交第二十一条询价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需求单位、委托单位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若需求单位、委托单位未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集采中心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需求单位、委托单位确认。需求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三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委托的采购项

9、目,根据暂行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由国有金融企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公告成交结果。其他委托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公告成交结果。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需求单位、委托单位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第二十四条总行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采中心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委托项目,由集采中心或者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协议的约定,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评审环节质疑答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评审环节质疑答复工作规程(银集采(2022)6号)执行。第二十六条涉密采购项目的评审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涉密采购项目实施工作规程(试行)(银采发(2021)4号)并参照本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本程序由集采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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