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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制度第一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的鉴定周期应当根据每年到期档案量和库房空间的实际情况来定,可以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也可以几年鉴定一次。第二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总省办公室牵头,组织同级财务会计部、监察部/审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第三条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被鉴定会计档案所属年度及保管期限、列入销毁档案的数据和主要内容、鉴定的概况。2 ,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档案的主要理由。
2、3 .需要销毁档案的清册。第四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1.总省办公室牵头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2,销毁总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经办人、财务会计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分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由省级分公司单位负责人、省级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省级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人、省或地市级办公室经办人、省或地市级财会部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以OA公文形式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会计部审批,
3、审批通过后方可销毁。涉及公司股改上市前的会计档案,还需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3.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同级财务会计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办公室、财务会计部和信息技术部共同派员监销。属于保密范围的归档电子会计档案,如存储在不可擦除载体上,应连同存储载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络中彻底清除。存储在可擦写载体上的电子会计档案,应采用可靠的擦除方式,以确保彻底擦除。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会计档案可进行逻辑删除。第五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包括未了结诉讼案件、未结案违规违纪案件、因固定资产后期维修等需要使用购买固定资产原始票据等)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