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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财政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事项一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权限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8行使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9实施对象自治区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10实施对象裁量权无11实施条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3、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
4、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5、第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三)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
6、到2000万元以上。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三)有经营场所。12许可的变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至三十
7、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三)合伙人(股东);(四)经营场所;(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名称的,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
8、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换取新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予以公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工商注
9、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裁量权12个工作日。1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5办理数量裁量权无16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17备注无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0、(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级7权限划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笫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5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8行使
11、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四号修改)第四十四条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9实施对象需要到广西临时开展审计业务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10实施对象裁量权无11实施条件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广西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外国母公司要求,对
12、外国母公司在我国境内投资而委托到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2 .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我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广西临时办理审计业务。12许可的变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或变更临时执业项目的,以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上载明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因前述事项变更需换发临时执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临时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的,其所取得的在中国内地的临时执业许可证相应废止。13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办结时
13、限裁量权14个工作日。14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15审批数量裁量权无16收费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17备注无行政许可事项三1事项类型行政许可2事项名称主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子项名称无3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2 .代
14、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3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汇总清单第DloO05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卜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5)35号)第四条”在广西区境内申请设立会
15、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4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5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6行使层级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7权限划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笫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颁发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层级确定审批权级,即营业执照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由自治区进行审批,营业执照为各市、县(区、县级市)颁发的由各市、县(区、县级市)进行审批。8行使内容营业执照为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并核发代理